会诊制度

时间:2024-06-05 09:46:46

会诊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会诊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1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诊疗卡或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

  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是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会诊医师应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兄弟科室参考。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退诿扯皮延误治疗。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有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是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

  五.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科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怔。

  (二)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

  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制度2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

  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

  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

  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

  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

  七、会诊费管理:

  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制度3

  会诊制度

  1、当临床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遇到以下状况时应请会诊:

  (1)病人病情不属自己职权允许的;

  (2)病人病情危重、复杂,不是自己潜力能够解决的.;

  (3)受各种原因限制,本科、本院不能解决的状况时。

  2、会诊批准权限:请院内会诊,主管医生报科室主任批准;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院内会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3、会诊医生资格:例行会诊、急会诊应请相应科室主任,或相应专业医生;在科主任不在时,能够请值班医生。会诊医生在会诊过程中,技术潜力不足时,应请所在科室上级医生、科主任会诊。

  4、例行会诊:病人病情不属急、危、重症的,属例行会诊。例行会诊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单准备会诊资料,汇报病史,记录会诊意见,执行上级医师指示。

  5、急会诊:病人病情危急,需要本科和他科立即会诊时(不允许按例行会诊手续进行会诊时),应当紧急会诊。请急会诊科室科主任在班,由科主任决定。科主任不在时,由上级医生或值班医生决定。可用会诊通知单通知,也可用电话通知,会诊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应诊。因特殊状况不能前往时,也要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在场,配合会诊和抢救。

  手术中出现意外状况,需请会诊,属急会诊,术中会诊包括术中变更术式或变更手术范围,术中状况不能处理,低年资医师请高年资医师或科主任、院长、院外会诊。

  6、急会诊病人的会诊须坚持边抢救,边会诊的原则。

  7、会诊医生在会诊完毕后,务必填写会诊意见。

会诊制度4

  1、对于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请先向护理部提出申请。

  2、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按照要求填好护理会诊单,经护士长签字,打电话通知护理部质控组。

  3、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即:确定会诊时间、通知申请科室并负责组织有关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会诊。

  4、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5、护理会诊的意见由会诊人员写在护理会诊单上。

  6、参加护理会诊的`人员由专科护士或由护士长选派的主管护师职称以上人员负责。

  7、所填护理会诊单一式两份,由护理部及科室分别留档。

会诊制度5

  一、凡遇到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病人,可到专科检查,由提出会诊科室填写会诊单,被请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填写会诊人、时间、并将附联交给申请会诊科室。

  三、急诊会诊:被邀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律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给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七、科内、院内、院外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会诊制度6

  一、院内会诊

  (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大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时抢救;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申请医教部组织院内大会诊:

  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3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

  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科室会诊(超过3个专业)的病例;

  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

  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三)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诊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能找到会诊人员。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主治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专业,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住院总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四)常规会诊一般经主管医师提出,诊疗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组织院内大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教部递交会诊单(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六)邀请会诊前应将患者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及时将“会诊通知单”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七)常规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院内大会诊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点名会诊按照邀请科室时间尽早到达。

  (八)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九)会诊时,申请科室要主动介绍病情,必须有同级医师陪同会诊。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并标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后,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纪录中详细记录。

  (十)会诊科室可根据病情,直接申请高级医师会诊或点名申请某医师会

  诊。邀请科室必须要有同资质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会诊科室应根据病情或申请会诊科室的要求派相应医师前往会诊。

  (十一)各科室应高度重视院内会诊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诊,医院将院内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

  1.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医教部备案。

  2.医教部负责每月月底检查汇总全院会诊落实情况,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相同资质人员进行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大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3分,院内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大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分数6分,院内通报批评。

  3.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淮北矿工总医院医疗安全防范预案与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二、院际会诊

  (一)院外会诊

  1.以下情况方可要求院外会诊:

  1.1本院无相应专科。

  1.2病情需要,病人/家属要求。

  2.邀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程序:

  2.1主管医师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后交医教部。

  2.2医教部审批同意后,负责联系院外会诊医院及医师。

  2.3院外会诊所产生的费用由病人承担。

  (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应符合卫生部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请求会诊的医院发传真件或会诊单至医教部,如遇急会诊,在无会诊单或传真件的情况下,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口头向医教部/总值班汇报。

  3.医教部根据会诊要求选派医师前去会诊。

  4.外出会诊的医师原则上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如遇急会诊等情况,应安排相应资历的医师代替自己的工作。

  5.临床与医技科主任外出会诊前应向分管院长汇报。

  6.如在外会诊(特别是手术)过程中有意外发生,回院后应及时向医教部书面汇报。

  7.外出会诊医师按规定收取会诊医院的会诊费用。

  已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交通、医疗等意外情况,本院可协助解决;未办理手续私自外出会诊者,医院不负责任。

会诊制度7

  一、凡来我院请求专家外出会诊者,须持有对方医院医务科盖章的会诊单,由我院相关科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到我院医务科办理会诊手续。会诊须按规定交费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前往并备案。被派外出会诊的医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患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常规,并遵守有关医疗政策法规,会诊结束后,填写会诊反馈单,交回医务科。如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医疗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除急诊抢救等任务由医务科委派外,专家外出会诊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由科主任根据科内情况进行审批、安排并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所有医务人员,凡因擅离职守、脱岗失职或私自外出会诊、手术、外出行医及未经科主任审批和未到医务科备案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不予受理。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后果均由本人及相邀单位负责。

会诊制度8

  为了提高我院的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生、医院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医疗科室医生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3、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二、会诊的准备及要求

  1、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申请会诊:

  (1)诊断不明确,疑似有其他学科或专业疾病的病例。

  (2)诊断已基本明确,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协助完成诊疗工作的病例 。

  (3)疑难危重的门诊、急诊、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完成诊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讨论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的病例。

  2、原则上会诊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十分钟内到场);医务部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部安排时间为准。

  3、会诊前,申请会诊医师须先请主管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决定会诊后须开会诊医嘱并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记录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审阅签署后由本科护士将会诊申请单送达会诊科室。(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补填)

  4、会诊时,拟请会诊科室的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患者病情、诊疗经过、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负责主治医师进行补充。

  5、会诊后,主持会诊的人员于会诊后要详实将会诊有关情况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诊病人的会诊,被邀请会诊科室的会诊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十分钟内)。提出申请会诊的医师必须全程在场陪同,配合会诊治疗、抢救工作。会诊医师要认真负责,不许推诿病人或拖延会诊时间。

  7、各科室会诊讨论过程要有记录本,院外会诊手续存医务部。

  三、会诊种类与实施程序

  (一)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主持人审阅记录并签名。

  (二)科间会诊:

  1、门诊科间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其他科会诊,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转回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申请医师提出会诊申请,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审阅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指派相关医师完成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须陪同进行。会诊医师与会诊后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院内会诊:

  病情复杂或特殊,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协调,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由医务部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院内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会议,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员参加。记录存于病历中。

  (四)院外会诊:

  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部(班外时间与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院外会诊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参加。科室详细记录会诊相关内容,院际会诊人员填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字盖章。医务部对院外会诊应有登记并保存回执。登记与回执相符。

  (五)急诊会诊:

  由急诊科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病房值班医师中级别最高者前往急诊室会诊(十分钟内),会诊后应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于急诊病志中(急会诊记录要具体到分钟)。

  (六)我院医师外出会诊:

  1、我院接到外出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提请相关科室有相当资质、能代表医院水平的医师参加院际会诊。医师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后应向会诊单位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

  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院外会诊结束后,受邀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医务部备案,或将院外邀请函回执交与医务部存档。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适当协调处理。

  四、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

  (一)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

  1、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写。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

  2、科内会诊由主管病人的经治医师记录;院内会诊、院外会诊由经治医师负责将会诊意见整理后经负责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后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3、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注明“急”字样。

  4、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二)会诊意见记录

  1、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治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2、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

  3、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会诊制度9

  (一)院内科间会诊

  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状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宇,能够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院区内急会诊务必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能够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推荐,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职责由转入科室负贡。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确保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须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院际间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请院际间会诊时,经病房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写好病人的病历摘要和会诊目的,确定请求会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会诊医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2、院内外联合会诊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并带给病历摘要。会诊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工作。

会诊制度10

  1.遇到疑难病人如全身状况差、合并心肺脑等全身疾病、病灶紧贴

  重要脏器及血管时及再程放疗病人需会诊。

  2.要到全身状况差、合并心肺脑等全身疾病、病灶紧贴重要脏器及

  血管时及再程放疗病人时,可随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及科内会诊。

  3.遇到病灶紧贴重要脏器及血管及再程放疗病人时,可随时通过网

  络进行远程会诊,我院放疗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455医院建立网络会诊中心,科随时进行会诊。

  4.遇到少见病及特殊疾病时,可通过网络及电话会诊。

会诊制度11

  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问题时,邀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对适应医学发展,提高和保障临床疑难重症及实施新手术、新疗法患者的护理质量,拓宽护理人员知识面,提高其专科业务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述能力,激发其主动思维,促进护理新业务、新技术交流,发挥并强化高、中级护理骨干和专病护士在临床的指导作用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

  二、科间会诊时,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完成(急会诊者应及时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三、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

  四、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参加。

  五、集体会诊者,由护理部组织,申请科室主管护士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

会诊制度12

  一、如遇需其他科室处理的危重病人,首诊科室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采取最基本的抢救措施,然后告知相应科室参与处理,并作口头交接班。

  二、紧急情况下,经治人员或科室先电话告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人员须于5分钟内到达邀请科室。特别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大批病人的抢救,需及时请多科急会诊,要求尽早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再补写会诊单及应邀科室的处理意见。

  三、不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可在急诊病历卡注以“请XX科会诊”字样,并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接受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并及时前来会诊。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除应写留观病历,还应填写急会诊单,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尽快确定会诊医师并嘱其及时到达会诊地。

  四、会诊时,急诊经管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应邀医师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

  五、会诊后需入院治疗者,由医师开出入院证,值班护士电话联系住院床位。

  六、病区间的紧急会诊可参照第2条执行。

会诊制度13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1、副高职称以上医师;

  2、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三、医务处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四、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处领取《医师外山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处备案。

  五、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山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处备案。

  六、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七、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第ll条之规定的,将记录在医师考核档案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xxx处分或纪律处分。

  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山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会诊制度14

  1、要经常与有关临床医师进行临床—病理会诊与沟通,了解临床医师的诊断思考和病人情况,将临床医师提供的信息备注于病理申请单中,并向临床医师通报病理诊断的疑难情况、初步拟诊以及延期签发报告的原因。

  2、必要时病理科医师应会见患者和其家属等,了解病情,说明病理诊断的疑难情况和延期签发报告的原因等。

  3、遇有疑难病例,在辅以其他病理技术检查措施,如深切或连续切片,做有关的特染和免疫组化,再观察大体标本和补充取材等情况下,仍出现以下几种理由可以提出病理会诊:

  ①病理医师不能明确诊断;

  ②两个以上的病理医师意见不一致;

  ③患者要求得到另一位病理医师的诊断意见;

  ④病人转到另一家医院,需要得到该医院病理医师的诊断;

  ⑤临床医师要求得到另一位病理医师的意见。对与最后诊断不符的活检报告,要组织相关医师讨论,接受经验教训,以利提高诊断医师素质和诊断符合率。

  4、加强签发疑难病例报告前的病理会诊。签发报告前应进行科内集体讨论,必要时可经外院专家会诊,或主动介绍、协助患者或家属携带病理切片到外院、外地有关病理专家处会诊,以利提高疑难病变诊断水平、防范诊断失误。

  5、受委托会诊的病理医师最终对病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

  ①请求会诊时应提出会诊的原因、问题,请求的个人或单位应付适当的费用。

  ②请求会诊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会诊需要的真实资料,包括临床资料及大体标本描述,每张切片的确切部位来源,HE染色切片、X光照片、特殊染色切片,必要时需要蜡块及固定的组织。以及要在会诊单位作更深入研究时所用的材料。再研究时需要的费用,由请求会诊方支付。

  ③会诊医师应归还除不能复制的原始材料外的所有会诊的材料(包括复制的切片、复制的原始材料)全部归档备查。

  ④出于法律目的的病理会诊,由相关受委托的单位间完成。

  ⑤只有征得请求会诊医师的同意,方能将此病例以文章形式发表。

  ⑥对于有严重分歧的病例,要及时委托市、省病理学分会或病理质控中心,组织全市或全省会诊。

  ⑦远程病理会诊、可以用计算机的E—mail、网站论坛或Web等方式进行。正规的远程病理会诊应该使用Web的方式进行。其中电话费、上网费、会诊费等均有申请单位或个人支付。

  6、实行病理诊断随访制度。尤其对疑难病例和诊断不确切的病例更应加强随访,以利诊断水平的提高、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会诊制度15

  一、会诊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既要防止该会诊而不及时会诊的失职现象,又要避免不必会诊

  或不急于会诊就轻率决定会诊的现象。

  2、凡会诊都要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

  3、会诊必须及时,普通会诊要在接到邀请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紧急会诊5分钟到达。受邀科室不得以非本专业等借口拒绝会诊。

  4、保证会诊质量。普通会诊要由主治医师完成,院内会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完成。值班时间会诊由值班医师完成,会诊时发生明显分歧或遇疑难病人时,会诊医师要主动邀请上级医师完成会诊任务。

  5、会诊医师要详细阅读病历,亲自诊查患者,补充必要的检查,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和建议,标明会诊时间并具体到分钟。会诊过程中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需自费药品或医用材料及特殊用药在会诊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及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会诊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6、会诊中要认真询问病史,仔细查体,必要时双方可展开讨论,以得出更好的会诊意见。

  7、集体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认真做好会诊前各处资料的准备工作,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进行小结。主管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二、会诊的形式:

  (一)科内会诊

  1、对本科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由经管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提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会诊讨论。

  2、会诊时由经管住院医师在会诊前做好会诊的各项准备工作,如X光片、心电图等;会诊时详细报告病历和诊治情况、会诊目的,通过讨论,以明确诊断治疗意见。(二)科间会诊

  1、凡病人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可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同意,填写和签发会诊单,提出会诊要求和目的,递交会诊科室。

  2、应邀科室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以保证会诊质量。

  3、会诊医师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疑难病症或与邀请科室在诊断上有明显分歧时,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前往会诊。

  4、会诊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直接听取会诊意见。

  5、凡需进行专科会诊并要做专科检查的病人,可经联系预约后,由医护人员陪同前往专科会诊。

  6、门诊病人病情复杂,应先请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如本科不能解决,需请他科会诊的,必须将会诊科别、会诊目的写在门诊手册上,嘱病人挂相应科室号,分诊护士予以优先分诊。病人到会诊科室就诊时,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诊治,将会诊结果记录在门诊手册中,并提出处理意见酌情嘱病人回原科室治疗,如属本科疾病则留本科继续治疗。

  7、急诊科病人需请他科会诊应按首诊负责制规定执行。急诊病人病情涉及他科时首诊医师应请病人或家属立即挂有关科室号,到相关科室会诊。如病情危重不能搬动时可由首诊

  医师或护士电话邀请有关科室医师来本科紧急会诊。

  (三)全院会诊

  疑难病人或病情需要多科共同协作治疗者或某些特殊病人可进行全院会诊。

  1、全院会诊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报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

  知有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2、会诊时由经治住院医师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

  3、全院会诊时业务院长和医务科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应力求统一会诊意见,统一明确诊治方案。

  (四)院外会诊

  1、外请专家会诊

  1)邀请外院专家会诊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到医务科填写外请专家申请单,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2)对外院会

  诊医师提出的重点检查与操作,必须经科主任决定是否执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帮助手术者,手术记录中应有外请专家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医疗机构。

  2、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由外院与我院联系邀请会诊时,由申请医院先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负责通知有关科室科主任,科室科主任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外出会诊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会诊,以保证会诊质量。

  2)未通过医院同意,自行外出会诊者,发生任何问题,院方不负责任。

  (五)急会诊

  1、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会诊单各项目要填写完全、准确。

  2、当患者病情危重时,可打电话通知对方,并问清接电话人的姓名。被邀请急会诊的科室,无论何人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去会诊,实行首接负责制,绝不允许以找不到人而中途不管,并坚决杜绝相互推诿,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3、正常工作时间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决定会诊申请,值班时间由值班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10分内到达,不得拖延时间,以免影响抢救。会诊后应认真填写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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