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3 11:37:46

质量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1

  一、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门诊各部门必须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并纳入门诊部的各项管理工作中;

  二、门诊部建立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各科室设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对医疗、护理、病历、药事、设备,医疗事故,预防保健,后勤管理,行政管理等按要求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加强质控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

  三、门诊部设立门诊、科室两极质量管理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医疗制度,护理制度,诊疗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执行,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考核,评估;

  四、门诊、科室两级质量管理组织须定出全年质量控制计划,每月召开例

  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完善制度,定出提高医疗质量的措施及质检方案,每季度进行全院性医疗质量管理检查及评价,按门诊部有关规定进行奖惩,不断改进工作;

  五、搞好标准化管理,包括技术质量的标准化,管理考评的标准化,医疗设备的标准化及工作方法程序的标准化;

  六、每月召开医疗安全会议,通报病历检查及医疗安全情况及奖惩意见,以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七、坚持开展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全员“三基”“三严”训练,坚持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八、门诊、科室两级的质控工作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资料,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定期写出分析报告,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定期逐级上报;

  九、加强医疗质量情报工作和信息的流转反馈,质量情报工作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系统,作到信息发送及时,流转迅速,返回准确率高,处理及时,效果好;

  十、质量检查结果作为评优,奖惩,晋升等的参考依据。

质量管理制度2

  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为组长,成员由药剂科主管质量和制剂的主任、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组成。日常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制剂配制质量管理工作由药检室负责。

  二、贯彻上级有关药品和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对药品的供应、调配、制剂生产等环节的管理。

  1、药剂科药品质量追溯:药剂科主任负责,以药检室为核心,分设质量员,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少于5个批次),每季度报表,定期会议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见附件1)。

  2、药检室对药品实行抽检制度。

  3、药品入库验收:逐条登记,查验药检报告,自制制剂药房领入验收。

  4、药品效期管理:参照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5、毒麻药品管理:处方双签字,药品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参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四、定期对临床科室的备用基数药品、急救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沟通,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见附件2)。

  五、制定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检验人员职责,加强制剂生产及药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1、制定制剂的有效期。

  2、由制剂室负责人审核成品发放前的全部生产记录;药检室负责人审核全部检验记录,由药剂科主管质量的.主任(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副组长)决定成品的发放、

  六、决定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处理。

  注:办公地点为药剂科、药检室。

  附件:

  1、药品质量追溯流程图

  2、病区备用药品管理规范

质量管理制度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嵊州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1、小学生入学的年龄为六周岁。凡符合入学年龄的儿童,原则上到户籍所在的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待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后,取得县区内编号和相应小学学籍,同时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编写好学籍卡号,并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2、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待初中学校完成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录取新生工作后,取得初中学籍。

  3、应积极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盲童进省盲校,聋哑儿童进绍兴市聋哑学校,其他残疾儿童一般为随班就读。

  4、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市)级医院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5、初中毕业生经市统一的学业考试,被高中录取,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高中学籍和省高中会考考籍。

  6、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并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初中学生参加学业考试,高中学生实行省会考。根据考查、考试的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以作为毕业、跳级的依据。

  7、凡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停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申请,出具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校同意,报教体局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期为一年,休学(一年)期满后,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申请,相关医疗单位出具健康证明,学校同意,报教体局批准,方可复学。若确须继续休学的,应凭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办理好续休手续。

  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严禁假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复读。

  8、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籍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的;

  (1)本市范围内中小学生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凭学生素质报告单或成绩报告单到需读的中小学校报名,由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凭就读证明到转出学校拿取义务教育登记卡并交给转入学校。

  (2)跨省、市以外学生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嵊州市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单》,经两校同意后,到普教科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前后十天。

  (3)若未有户籍地九年义务教育卡号的,在转学时应同时凭户籍证明办理补号手续。

  (4)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9、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0、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5)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11、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休学时间除外)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体局备案,可予退学,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注明肄业年限)。其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12、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表彰奖励办法由各校自定。

  13、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违法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14、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15、原发教体普[20xx]35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质量管理制度4

  本产品营销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产品从市场调研到销售执行的全过程,确保营销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以提升产品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

  内容概述:

  1. 市场研究与分析:定期进行市场趋势、竞品分析及消费者行为研究。

  2. 产品定位与策略:明确产品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产品定价、推广和分销策略。

  3. 营销活动策划:设计创新的`营销活动,包括线上线下活动、促销策略等。

  4. 销售管理:设定销售目标,管理销售团队,确保销售业绩达成。

  5. 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6. 营销预算与效果评估:合理分配营销资源,定期评估营销活动的效果。

质量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严重损失的事故即为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产品质量事故:由于原材料采购、保管不当或生产控制不当而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公司承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等级界定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界定事故等级,如下表所列:

  注:虽没有造成上述数额的经济损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致使公司在某领域内或某重要工程中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将以质量事故对待。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

  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纠正及预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根据情况采取果断的纠正措施。主任工程师把握不准的事故应立即通报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主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通告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经理。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召开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会议,主任工程师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质量事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站长审批。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生产经营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由技术质量部根据会议精神形成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第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十条产品质量事故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5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企业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企业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企业直接损失10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按照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2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3~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处理的每次扣5~10分。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100 ~1000元。

  第十四条对于提出合理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挽回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挽回损失的2~5%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山东华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生效。

质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

  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

  第七条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二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它应当公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附件4)进行转办。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交相关材料,实际经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国抽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对国抽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后处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国抽后处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单等。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负责对国抽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国抽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后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后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

  1、拒检企业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寄送被函告单位,第二联函告单位留存。

  2、是否需要转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被转办单位包括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隶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以下两种情况:

  (1)此文书可用于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2)此文书可用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工作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3、"附2"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其他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质量管理制度7

  一、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二、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三、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四、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5周的妇女。

  五、对儿童进行x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六、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x线诊断。

  八、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九、工作人员在使用x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十、施行x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一、进行x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质量管理制度8

  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划分

  项目运营站站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令、规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2.负责站内的全面领导工作,并保证完成本站的各项任务。

  3.主持制订项目运营站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对外联络协作,以及技术交流等工作。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心,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并负责组织职工的业务技术考核。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标准与要求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及企业有关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令、规程、规定。

  3.按照领导指示和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4.结全体职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5.检查项目运营站各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6.定期完成书面总结报告。

  7.定期向主管领导、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三、责任与权限

  1.对项目运营站工作完成情况负责。

  2.对项目运营站数据、资料的准确程度负责。

  3.对项目运营站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质量负责。

  4.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安排和设置站内工作岗位。

  5.对各岗位有权随时进行检查。

  6.有汇报、建议权。

  四、检查与考核

  1.按工作标准检查与考核。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五、任职资格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2.具有民主作风,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3.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环保事业,忠于本职工作。

质量管理制度9

  1、目的和适应范围

  1.1目的:为规范企业员工奖惩方法,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2、职责

  2.1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本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2.2各部门部长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2.3综合管理负责除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外其他惩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2.4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2.5人力资源组(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3、工作程序

  3.1奖励工作程序

  3.1.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所在部门提名并出具书面报告;

  3.1.2所在部门分管领导会同综合管理部审核;

  3.1.3总经理批准;

  3.1.4财务部、人力资源组(部)、相关部门等依照执行;

  3.2处罚工作程序

  3.2.1员工举报、所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公司领导发现后向综合管理部通报或综合管理部通过检查发现有员工违纪行为;

  3.2.2综合管理部会同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调查落实,形成书面报告;

  3.2.3综合管理部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员工做出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是工资降级、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分决定还须报总经理批准;

  3.2.4所在部门部长与违纪员工面谈并确定改进计划;

  3.2.5财务部、人力资源组(部)、相关部门等依照执行;

  4、过程控制

  4.1奖励

  4.1.1奖励等级与形式分为通报表扬、荣誉称号、调薪和晋升等,奖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等,奖励时间分为年度奖励和不定期奖励等。

  4.1.2通报表扬又分为嘉奖、记功、突出贡献奖;

  4.1.2.1嘉奖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1000元以下者,可予以嘉奖,同时奖励现金50元:

  4.1.2.1.1上级临时交代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及时、出色者;

  4.1.2.1.2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为公司以外人员或单位或媒体称道,为公司誉者;

  4.1.2.1.3具有优秀品德且有两次以上具体事实证明,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4.1.2.1.4对公司公共财物机械设备一贯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4.1.2.1.5能为公司献计献策,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4.1.2.1.6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两次以上事例证明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协助者。

  4.1.2.2记功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1000~10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300元。

  4.1.2.2.1全年度嘉奖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人力资源组(部)统计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4.1.2.2.2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产生了直接经济效益;

  4.1.2.2.3大胆实施革新,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1.2.2.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为公司减少损失具有功绩者;

  4.1.2.2.5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如善行被国家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等;

  4.1.2.2.6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1.2.2.7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公司楷模者;

  4.1.2.2.8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

  4.1.2.3突出贡献奖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10000元以上者,授予突出贡献奖,并奖励现金800元。

  4.1.2.3.1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授予突出贡献奖一次,由人力资源组(部)统计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4.1.2.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临危不俱,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4.1.2.3.3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在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显著者;

  4.1.2.3.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4.1.3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团队、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业务能手等;

  4.1.3.1业务能手符合以下条件(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条件)者,授予业务能手称号,并奖励现金100元。

  4.1.3.1.1本职工作月计划按时完成100%以上(不论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完成均不算数);

  4.1.3.1.2完成工作的质量通过率(或达标率)在95%以上;

  4.1.3.1.3有一件以上事例证明因有其协助或指导,同事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协助不是指应有的工作配合而是指应由该同事须独立完成的。,但因为其工作能力或业务不熟练等原因不能独立完成的工作);

  4.1.3.2优秀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条件)者,授予优秀员工称号,并奖励现金150元。

  4.1.3.2.1全年从未出现过迟到、早退等任何违纪行为,也从未受过罚款或其他书面惩戒;

  4.1.3.2.2全年事假次数少于4次,且在3天(含)以内,以及全年病假时数不超过4天者;

  4.1.3.2.3全年未考勤次数在5次(含)以内(指公事以外、两日内办理申报手续的未考勤);

  4.1.3.2.4工作时间内从不出现串岗、闲聊现象(指聊与工作无关的事);

  4.1.3.2.5本职工作计划和临时交办工作按时完成率在95%(含)以上,所完成工作通过率(达标率)在90%以上;

  4.1.3.2.6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从未出现过顶撞上级或拒不执行上级工作安排的行为;

  4.1.3.2.7全年从未出现过与同事、往来单位或客户发生争吵或打架的现象(因对某工作的观点不同而引发的同事之间的讨论或争执不算);

  4.1.3.2.8从不推卸工作责任,对同事或上级勇于当面提出不同意见,从不背后议论事非、造谣生事(含夸大事实);

  4.1.3.3优秀管理者符合以下条件(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条件)者,授予优秀管理者称号,并奖励现金200元。

  4.1.3.3.1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从未出现过纵容或包庇现象,所负责的工作或部门从未出现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事(指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事)或人(指因违纪而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人);

  4.1.3.3.2能主动协调好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所负责的工作或部门工作目标完成率在95%以上;

  4.1.3.3.3有事实证明,从不推卸责任,能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或同事的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能及时解决;

  4.1.3.3.4有事实证明,对所负责的工作或部门的工作流程、有关制度能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实际证明操作性强;

  4.1.3.3.5所辖部门员工积极性高,工作敬业,从未有过因此而影响其他部门或同事工作任务完成的事件。

  4.1.3.4优秀团队符合以下条件(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条件)者,授予优秀团队称号,并奖励现金300元。

  4.1.3.4.1部门内部团结协作精神强,从未出现过(含与部门以外人员)吵架、打架等现象;

  4.1.3.4.2部门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事例全年累计在5项(含)以内(包括非工作原因和请假以外的未考勤均视同违纪);

  4.1.3.4.3部门员工工作敬业,部门工作目标完成率在95%以上(含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1.3.4.4能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从不出现推诿、扯皮等不合作现象。

  4.1.4调薪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可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4.1.4.1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4.1.4.2年度内记功及以上奖励(不含突出贡献奖)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1.4.3年度内获得一次突出贡献奖或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4.1.4.4工作岗位或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4.1.5晋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4.1.5.1经考核已经具备较高职位所需的业务、管理、协调能力;

  4.1.5.2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4.1.5.3工作敬业,责任心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1.5.4接受过较高职位所需的相关培训;

  4.1.6为推动公司整体协调发展,各部门可按此设立各自不同的奖项和奖励范围,经人力资源组(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处罚

  4.2.1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各种行为和现象执行处罚,处罚种类按情节的轻重分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工资降级、降职、辞退或开除等。

  4.2.2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4.2.2.1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每次20元罚款

  4.2.2.1.1各种文件或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4.2.2.1.2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主管;

  4.2.2.1.3违反《员工手册》中第三篇员工行为规范中关于员工基本职责和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次);

  4.2.2.2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30元罚款

  4.2.2.2.1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4.2.2.2.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无合理解释且又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情节轻微者;

  4.2.2.2.3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内玩棋牌或其他娱乐活动的;

  4.2.2.2.4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4.2.2.2.5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

  4.2.2.2.6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4.2.2.2.7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产品质量欠控制,处罚措施相同);

  4.2.2.2.8第二次违反4.2.2.1规定的内容;

  4.2.2.3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50元罚款

  4.2.2.3.1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2.2.3.2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4.2.2.3.3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4.2.2.3.4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4.2.2.3.5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4.2.2.3.6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4.2.2.3.7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4.2.2.3.8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2.2.3.9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厂牌进出公司,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2.2.3.10违反一切消防安全用电用火制度(吸烟不在本规定之列)者;

  4.2.2.3.11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生产员工及质检员等同处理);

  4.2.2.3.12第二次违反4.2.1.1.2规定的内容;

  4.2.2.3.13上级对直接下级员工的重复违纪负连带责任。重复违反公司制度有关规定的直接上级。

  4.2.2.4任何时间在公司禁区内吸烟的,予以警告处分并处200元/次的罚款;

  4.2.2.5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100%的处罚同时赔偿损失,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2.3记小过警告五次作为记小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小过。

  4.2.3.1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4.2.3.1.1未经许可接替先行下班者;

  4.2.3.1.2本部门或本车间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同时考核主管);

  4.2.3.1.3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公司财物,情节轻微时,除追缴原物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以100元的罚款;

  4.2.3.2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4.2.3.2.1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或拒不改善);

  4.2.3.2.2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4.2.3.2.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4.2.3.2.4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开除的;

  4.2.3.2.5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2.3.2.6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4.2.3.2.7安排非专业岗位人员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或从事有危险的技术性工作,但尚未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管理者;

  4.2.3.2.8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4.2.3.2.9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4.2.3.2.10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4.2.3.3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4.2.3.3.1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4.2.3.3.2造谣中伤,散布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损他人的尊严的;

  4.2.3.4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此产生的所有售后服务费用,对责任人依据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条款处罚,并记过一次。(注:若属专检项目,由于质检员质量控制不严,所罚费用由质检员承担70%;生产人员承担30%;因客观原因质检员无法发现的制造不良,引起客户投诉的,由生产者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4.2.3.5由于失职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经济损失者,可在500元的基础上,加罚超出部分10%的处罚(多人责任造成时,按责任大小分摊),以上条款如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4.2.3.6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图纸(或工艺等)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技术人员,将依据本制度第4.2.2.5、4.2.3.5或4.2.4.7条款予以处罚(注:①若尚未造成损失者予以警告,并罚款30元;②审核人按技术人员处罚金额的20%进行处罚)。

  4.2.4记大过记过五次作为记大过一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不含)以上者,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大过。

  4.2.4.1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3天者,如公司视情况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则将记大过一次,同时按《银佳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给予罚款;

  4.2.4.2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2.4.3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2.4.4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严重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2.4.5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2.4.6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4.2.4.7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构成开除的,其处罚金额由公司给予裁决;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2.5工资降级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工资降级处理。

  4.2.5.1达到降职条件的,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降职者;

  4.2.5.2一年内记大过达到两次,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不予以开除的;

  4.2.6降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予以降职

  4.2.6.1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及以上的,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4.2.6.2安排非专业岗位人员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或从事有危险的技术性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及以上或事故的管理者;

  4.2.6.3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4.2.6.4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4.2.6.5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4.2.6.6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工作计划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及以上者;

  4.2.6.7违背体系运作要求,虽多次纠正,但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者;

  4.2.6.8精减机构,无相关职位可担任者。

  4.2.7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开除,并视情况诉诸法律,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2.7.1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情节恶劣者;

  4.2.7.2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情节较严重者;

  4.2.7.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足以构成开除的;

  4.2.7.4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竞争公司兼职者;

  4.2.7.5在公司服务期间,吸食毒品或受司法处理者;

  4.2.7.6凡违犯法律,导致公司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4.2.7.7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4.2.7.8散布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2.7.9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4.2.7.10未经批准,携带刀枪、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者;

  4.2.7.11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2.7.12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者;

  4.2.7.13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者;

  4.2.7.14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构成重大损失者;

  4.2.7.15一年中记大过两次者;

  4.2.7.16利用职权受贿的,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4.2.7.17故意不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影响工作计划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的;

  4.2.7.18其他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必须开除的情形。

  4.3关于奖励处罚的其他规定

  4.3.1员工功过相抵消规定公司员工在同年度内的功过可以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4.3.1.1嘉奖与警告抵消

  4.3.1.2记功五次或嘉奖五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五次

  4.3.1.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五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五次

  4.3.2本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相抵触时的规定:

  4.3.2.1如其他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以其他制度规定的奖罚为准;

  4.3.2.2如其他制度规定不明确、标准描述不清晰的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奖罚;

  4.3.3所有因违反公司制度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制度规定罚款外,均须按照下列规定赔偿损失:

  4.3.3.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具体经综合管理部确定报总经理批准;

  4.3.3.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4.3.3.3本制度规定的损失界定标准分别为轻微损失500元(含)以下,重大损失为501—5000元,严重损失为5000元以上。

  4.3.4奖罚纠错规定:

  4.3.4.1对于发现奖罚出错或相关员工认为奖罚不公的,可在3天内投诉,综合管理部报经总经理批准可先暂时中止奖罚措施的执行,经调查落实重新做出奖罚决定后再重新执行奖罚;

  4.3.4.2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离职(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4.3.4.3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4说明

  4.4.1公司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将所有罚款转入专项资金,综合管理部每月公布一次资金的去向,以及结存,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4.4.2 “奖励申请单”填写时要说明奖励的原因,综合管理部认真核实奖励事实,并签署意见呈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4.3 “处罚通知单”填写时要说明处罚原因、所犯制度的条款及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认真核实后直接交财务部予以实施;

  4.4.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奖励申请单”或“处罚通知单”予以实施奖惩,处罚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奖励金以现金支付;

  4.4.5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罚金分摊罚金;

  4.4.6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按参加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4.4.7所有奖罚决定都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记入当事员工本人档案和公司人事档案;

  4.4.8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部门提议或本人要求,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4.4.9随公司管理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制订出具体量化的考核方案,作为本制度补充和完善。

质量管理制度10

  1、当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现场无大隐患,无严重“三违”,无安全事故。

  2、推行“两票三制”和“手指口述”,进一步安全确认,搞好文明生产,规范职工行为。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品以上,优良品率不低于50%。

  4、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齐全,综合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待修率在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防爆率100%,小型电器合格率95%以上,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5、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程》规定。

  6、施工图板、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危险源辨识等牌板齐全完整,填写准确,清晰洁净。

  7、班组长日志、班前会议记录、“五好班组”活动记录,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8、作业现场卫生整洁,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质量管理制度11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即煤壁、刮板运输机、支柱各成一直线;运输机铺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

  二、采煤工作面的液压单体柱必须进行编号管理,牌号清晰,工作面严禁出现单梁单柱;

  三、工作面的支柱必须坚持拉线打柱,确保支柱成排成行,其排距、柱距的误差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四、泵站的压力不得低于18mp,确保采面单体柱有足够的初撑力;工作面支设的单体柱必须有适当的.迎山角,保证支柱迎山有力。

  五、放炮后必须及时挂梁,破碎顶板必须超前掏窝挂梁,及时支护,防止片帮漏顶。

  六、切顶排的戗柱或加强柱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回柱放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老空向煤壁”的原则。回撤下来的支柱、铰接顶梁、小板必须在材料道堆放整齐;

  七、工作面运输机头、机尾必须使用好“四对八梁”,每根钢梁必须保持“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进,严禁工字钢侧向和不成对使用。

  八、必须搞好采面上、下顺槽的超前支护:采面上、下顺槽离安全出口10米范围内打双排;10~20米范围打单排进行超前支护。

  九、每旬必须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面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存档。

质量管理制度12

  班组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在于确保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这套制度,我们可以规范班组成员的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浪费,从而提高整体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它能够促进班组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最终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内容概述:

  班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标准定义:明确各工序的质量要求,设定明确、可衡量的目标。

  2.岗位职责:明确每个班组成员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工作对质量的影响。

  3.检验与控制:建立检验流程,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4.培训与发展:定期进行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5.反馈与改进:设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工作流程。

  6.绩效考核:将质量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员工关注并提高质量。

质量管理制度13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维修业面临着极好的机遇和挑战。目前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中,维修操作人员大部分文化素质较低,上岗前没有经过必要、正规、系统的学习和培训,维修设备、设施简陋,远远落后与汽车工业发展的速度。针对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道路运输市场实际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投诉、仲裁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等来规范维修经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面简要分析行业管理在汽车维修中的作用:

  一、汽车维修概念

  汽车维修是为机动车辆提供维护和修理服务,以维持车辆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的总称。是保障车辆正常运营,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它包括汽车维护和汽车修理。

  1、汽车维护:就是对原有状态的维持和护理。汽车维护是一种养护性作业项目,其目的是保持车辆外观的整洁、降低汽车零部件的磨损速度,防止不应有的损坏以及预先查明故障和事故隐患并予以消除和恢复。

  2、汽车修理:是为了完好的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恢复性技术作业。通过对超过允许工作极限、失去工作能力的部件、总成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更换,以恢复汽车的良好技术性能。

  二、汽车维修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剧增,由此大量的机动车维修厂点应运而生,形成了较大的汽车维修队伍,对解决修车难和安置部分待业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维修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汽车维修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是需要比较先进的维修设备,宽敞明亮的'厂房场地设施、技术娴熟的维修工人,但是现在是三五个人凑起来就干,有的利用马路边一两间棚、屋,雇佣几名待业青年,凭着简陋工具就挂牌搞汽车修理业,有些个体经营者甚至既无固定厂址又无必要固定设备,就一个工具箱,背到哪里就在那里设点维修。还有不进行营业登记的少数“黑”修理厂等等,在布局方面,没有统一规划,有的地段厂点过于集中,有的地段严重不足,利用街面的店铺开设汽车修理点较多,占道修车,车辆随意停放,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也影响城市整体环境。

  2、修车质量差

  很多维修厂点不按汽车维修操作规范的修车工艺进行作业,修理工人没有经过正规职业学校系统学习和培训,全靠师傅带徒弟的方法学到修车技术,对汽车各个部位、部件、各个系统不甚了解,对先进车辆的运行过程和性能不掌握,只凭修理工人的经验修车,全过程没有质量检验制度。许多厂点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质量检验标准,因而修车质量差,常常发生经济纠纷。另外,由于汽车修理厂点技术力量差,修理设备、检测手段等达不到现代车型的要求,造成维修质量差,车辆技术性能下降,汽车排气污染加重,事故隐患增加,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利。

  3、收费不合理,修车价格不稳定

  一些厂点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自定收费标准,结算无标准,随意降低或提高工时单价,巧立名目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许多厂点只以双方“协议”议价,形成恶性竞争。虚收多算,偷工减料,该修的不修,该换的不换,以旧充新、以差充好等现象屡见不鲜。

  汽车维修的社会化,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修车难问题,为汽车安全运行提高运行效率起到了后勤保障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管理跟不上,没有统一规划,相继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盲目发展,维修质量差,收费不合理,发票管理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汽车运输业和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1、从源头管理抓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对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予以审核,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度,做到行业部门资格审查在先,协调工商、税务部门办照、税收在后。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越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对于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和资格不健全的业户实行限期整改;扶持大中型维修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促其上规模,上档次,走集约化、专业化的道路。

  2、合理布局

  维修厂点的地理位置选择的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维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汽车运输的成本费用支出。政府要统一规划汽车维修站点的布局,根据市区格局规划出市区几个方位的个别街道建立“修理一条街”、“配件一条街”格局,只有形成点多、面广、规范、集约化的维修网络,才能达到经济、合理、顺达。在调整结构的基础上,保持维修能力与汽车运力间的合理比例,即通过宏观控制,使维修能力稍大于汽车维修的负荷量,适当的保持剩余能力,造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迫使维修企业提高提高效益和维修质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加强质量管理

  首先完成汽车修理档案,是进出厂的每辆汽车都有详细、精确地技术数据。要严格自检、互检、专职检验制度。主修人对车辆零部件、总成、整车修理后,先由检验技术员进行自检,然后汽车通过综合性能检测线检验合格出厂时,车主应当填写“车主意见登记卡”,对修理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议,并随车发给“信息反馈单”,对修车质量跟踪检查。在维修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不断提升和完善质量管理,以优取胜,取得客户的信赖。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为公路运输提供安全可靠、低耗高效的运力,是汽车维修的中心任务。对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是加强企业行业管理、提高企业维修和服务质量、保证汽车维修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维修人员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修理工人的培训、考核、评定、聘任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对现有设备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清洗、保养维修等方面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和考核。

  3、认真贯彻执行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投诉检查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擅自降价扰乱维修市场行为。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守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道路运输行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总之,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汽车维修企业必将面临着巨大的商机,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只有抓好维修企业的自身建设,才能迎接挑战;只有规范维修企业管理,才能使这一产业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势在必行。

质量管理制度14

  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组成的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护理质量管理目的及各项护理质量标准制定并对护理质量实行控制与管理。

 一、护理质量管理实行护理部、病区二级控制和管理。

  病区护理质量控制组(1级):由1-2人组成,病区护士长参与并负责。按照质量标准对护理质量实行全面控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局限性,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分析,制定改善措施。检查有登记、记录并及时反馈,每月填写护士长手册报上一级质控组。

  二、护理部护理质量控制组(Ⅱ级):由3-5人组成,护理部主任参与并负责。每月按护理质量控制项目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各病区护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检查登记表。及时分析、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月在护士长会议上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三、建立护理文书终末质量控制督察小组,由各科护士长承担负责本科护理文书质量检查。护士长每月对出院患者的.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评估单、护理记录单等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检查登记表上报护理部。

四、对护理质量缺陷进行跟踪监控,实现护理质量的连续改善

  五、各级质控组每月准时上报检查结果,病区于每月30日以前报护理部,护理部负责对全院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报表并在护士长例会上反馈检查评价结果。

  六、护理部随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全院护理质量控制与管理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护理质量分析会,每年进行护理质量控制与管理总结并向全院护理人员通报。

  七、护理工作质量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各级护理人员的考核内容。

质量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本事,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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