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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监督,规范招标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所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宗原辅材料、物资、设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招标采购监督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制度;
(二)提出年度招标监督工作的要求和计划;
(三)处理和协调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招标监督的组织、协调及实施等日常工作。
(一)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公司招标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标监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组织查处招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招标监督人员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招投标要求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集团公司做好来访接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电子邮箱,受理招投标中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对反映和举报的问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定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八条准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将应该进行整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制作是否合法、合规并进行备案;
(三)入围单位的资格及产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编制标书,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是否按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行为;
(七)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合理;
(八)其他应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开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送达标书;
(二)参与开标人员到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评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及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过程的评标纪律执行情况;
(三)评标小组成员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定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定标预案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标依据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其他行为的监督:
(一)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可以参加招投标有关会议和活动,但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重大项目招标监督实行报备制度。各公司组织重大项目招标时,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完成后十五天内,将招标结果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指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该项目招标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招标中反映和举报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答。
第六章招标纪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
违纪行为而受过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投标单位、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招标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招投标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招标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二)投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不予准入或取消竞标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2
(一)医院对部分医用耗材实行院内招标采购。凡列入医院内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购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如擅自采购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
(二)医院耗材院内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医院成立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医院监察部门、医务、护理、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医疗设备科科长及有关人员组成。
2.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及有关事项的安排,医疗设备科负责做好院内招标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临床医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遴选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具体品种。
4.各科室购置医用耗材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出所需器材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但不得规定品牌。少数特殊器材,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使用科室须提出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品牌供设备科参考,招标领导小组应从品牌、质量、疗效、价格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
(四)参加医院院内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证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4.具有及时供货能力;
5.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6.如代理产品必须提供该产品的上级供应商的.代理证书。
7.招标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五)招标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照章办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六)由医疗设备科确定专人,认真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招标过程中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对招标的医用耗材的中标单位,医疗设备科必须及时订立并履行购销合同。
(八)本采购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除属固定资产医疗设备之外的院内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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